柳州市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2-06-28 14:14

一、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鼓励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的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开展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支持高新区布局并做大做强做优国家和自治区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质检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层次创新平台,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建设。对广西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产业研发平台适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金额的,从其规定。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普遍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积极承担国家、自治区级各类科技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等)

(三)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与区内外高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含本科高校现代产业学院),积极搭建外向型引才育才平台,根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奖补。高新区精准制定实施高层次人才和高技术技能人才引育计划,搭建国际化引才育才平台,组织引进重点领域高端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培育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对高新区内特别优秀、贡献巨大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高新区制定奖励激励政策,在科研经费、基金投资、贷款贴息、人才奖励金等方面对携项目落地的高层次人才进行支持。(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四)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柳州国家高新区、河西柳州高新区等创建国家、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资介”充分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围绕我市“5+5”产业发展中“卡脖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以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为核心,在高新区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研究制定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和机器人等领域关键技术标准,推动产业变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

(五)发展壮大科技企业群。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支持高新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科技企业培育体系。探索应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对高新区内新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75%研发经费投入税前加计扣除国家优惠政策,从事生产制造的企业享受100%研发经费投入税前加计扣除国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或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二、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六)加速产业集聚发展。鼓励高新区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主导产业,走特色产业发展道路。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各级科技计划立项优先支持高新区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推进高新区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承上建立产业链链长制,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担任链长,实施“一链一图、一链一制、一链一策”,培育形成若干以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集群。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购置研发试验仪器设备,开展科技研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

(七)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瞄准新能源及智能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大健康等新兴产业,组织实施应用示范工程和项目,主动承接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科技成果转化齐抓,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和运用并举,外延式增长与内生式增长并进的快速发展模式。支持柳州国家高新区建设协同创新、配套完善、产业高效集聚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继续保持千亿级园区领先地位,河西柳州高新区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聚,争创千亿级园区。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入驻落户高新区的优质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局等)

(八)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高新区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制造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优先在高新区实施“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科技创新”和“千企技改”工程,推动制造业迈向中高端。支持高新区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和突出短板,加大制造业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一批龙头企业落户高新区,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高端产业链。优先在高新区实施一批工业互联网新基建项目,构建“产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平台,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一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

(九)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大企业建设孵化器向在孵企业开放产品、市场和服务份额。支持高新区建设一批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具备较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对通过国家认定、备案的创业孵化载体和通过自治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高新区应对园区内双创平台在用地、厂房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三、推进高新区科学规划建设

(十)布局建设各级高新区。强化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创建各级高新区主体责任,支持依托现有园区,选择不同的管理模式建设各级高新区。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择优给予一定支持。推动自治区级高新区提质增效扩容,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给予一定支持。指导有建设意向的鹿寨县、柳江区等经开区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形成高新区建设发展梯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十一)科学规划建设高新区。支持以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各类园区,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完善创新共同体的地区收益制度,形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完成整合或托管的高新区,应明晰四至范围,规范管理机构权责,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统计局,市税务局、柳州海关等)

(十二)优化土地要素资源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序推进高新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土地。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对新增工业用地,根据不同行业生命周期、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及企业实际需求,实行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和分期供地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确保土地资源向用地少、产出高、前景好的项目倾斜。加强高新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鼓励高新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口净流入的地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中的高新区工业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提高至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十三)推动产城创新融合发展。统筹推进高新区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机衔接,实现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园区内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比例至15%。完善学校、医院、文化场馆、全民健身设施等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商务、休闲、居住等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适合各类创新创业人群交际、交流、交往的新型空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科技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等)

(十四)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柳州国家高新区开展绿色发展“十百千”示范工程,积极创建“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园区”。严格落实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加强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领先企业。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鼓励自治区级高新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安全、绿色、智慧园区建设,创建绿色生态园区。(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四、加大创新改革开放力度

(十五)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由市、县区党委或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兼任所辖高新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市、县区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所辖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高新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应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减少向高新区派驻部门,充分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支持高新区采取市场化模式,将园区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场承担。支持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报有管理权限的党委、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制度。(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编办,市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等)

(十六)“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实际需要,高新区依法承接相应的自治区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各级政府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落实“广西互联网+监管”系统要求,建设“龙城亲清在线平台”等惠企惠民平台,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在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对标国内一流标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

(十七)创新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推动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由补转投”,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有效撬动社会资本。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完善“产业基金+银行信贷”、“风险补偿+银行信贷”等多种合作新模式。适时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科创贷”,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等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订单贷、人才贷、高新技术企业贷等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鼓励高新区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允许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适时设立科技创新服务券,提高科技企业创新能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等〕

(十八)融入全球创新开放体系。支持高新区通过建设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产业园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支持高新区企业“南向、北联、东融、西合”,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实验基地,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开展海外并购与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支持高新区设立“飞地”经济园区,享受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吸纳区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加强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统筹协调,建立高新区与市科技行政部门工作联系机制,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土地利用、财政金融等重大问题。按自治区级高新区设立、扩区、调区、更名、评价、奖惩、退出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二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探索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支持赋予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预算和核算机制。鼓励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结合高新区对本地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贡献,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高新区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和自治区级高新区,配套支持其在创新资源配置、资金扶持等方面获得的自治区补助。鼓励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用于优先支持高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一)承上开展评价考核。承上建立并实施分类评价督导机制。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进位升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首次进入全国综合排名前35名的国家高新区或年度全国综合排名提升10位以上且排名在前60名的国家高新区或评价考核连续3年位居全区前3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予以一定的科技支持,主要支持园区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育等工作。对年度全国综合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或评价考核连续2年末2位且受到自治区黄牌警告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或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摘牌警示且进入1年整改期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市人民政府责成该高新区管委会制订措施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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